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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获通过 事故单位最高罚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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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2:00:34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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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72人,出席1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会议以170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加大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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