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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第四章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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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08:56:51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①刑事犯罪
  犯罪
  犯罪的特征
  刑罚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②安全生产犯罪
  执行主体:法定的司法机关(公检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P101)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五)量刑情节的规定(P10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陈述权
  ②申辩权
  ③复议权
  ④诉讼权
  ⑤索赔权
  二、行政处罚设定
  ①行政处罚设定概述
  ②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
  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设定
  部门规章设定
  地方政府设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③设定权限的立法限制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①法定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职能管辖
  ②地域管辖
  ③级别管辖
  ④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种行为不得二罚
  未成年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的适用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时效:2年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①一般规定
  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
  •一般程序:除可当场作出处罚外,适用。
  •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程序
  •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1考试新增)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许可(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根据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的客体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①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
  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工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
  (1)女职工特殊保护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九条)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
  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
  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①劳动监察
  ②有关部门的监督
  ③工会的监督
  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①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②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发表于 2014-8-6 10:25:19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的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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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19:43:15 |江苏|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考试资料!备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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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06:39:13 |安徽|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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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3:13:05 |河北| 显示全部楼层
祝愿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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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21:53:08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建筑吧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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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9:52:21 |河南| 显示全部楼层
祝愿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逢考必过!

lss59730 于 2015-08-09 19:52:27 补充以下内容:
祝愿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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