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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第二章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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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5:48:25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除外)
  对人的效力:(第二条)
  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只限定生产经营领域。公共场所集会、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筑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适用范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P31)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①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②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③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四项权利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责
  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某一方面和行业安全)
  国务院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公安部的职责;
  铁道部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的职责;
  质检总局的职责;
  有关机构的职责;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独立性
  服务性
  客观性
  有偿性
  专业性
  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
  ②事故责任主体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人员
  ③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①按内容可以分为
  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
  管理标准
  ②涵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两项安全生产的国家政策
  11 安全科技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 安全生产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的宗旨。
  A.综合治理
  B.联合执法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此款中的国标和行标属于(  )标准。
  A.一般
  B.强制性
  C.通用
  D.推荐性
  答案:B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①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公民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②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P41)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P44)
  
  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②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③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②安全培训的要求
  ③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②必须持证上岗。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②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②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①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
  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P47)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②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十五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管理(寿命周期)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淘汰制度)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批监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法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管理
  
  ①发包或出租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③合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①及时、如实报告
  ②立即组织抢救
  ③坚守岗位,配合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P51)
  
  ①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②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③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④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下述4个企业,哪一个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员工332人,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员工298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企业是一个甲醇转运站,员工52人,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员工22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答案:C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从业人员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4-8-4 15:50:36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45条)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46条)
  安全保障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46条)
  第)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47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赔偿请求权)  (第48条)
  知情建议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①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③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下述中哪一项不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A.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D.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答案:B
  2.下述中哪些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③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④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答案:D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④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不收费、不指定);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①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①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②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③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④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①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①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①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②舆论监督
  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①《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①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②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P63)
  ①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P64)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②事故责任的追究
  ③事故统计和公布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①行政责任
  ②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①有关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等
  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④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③公安机关
  ④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27种)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P69)
  ①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②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执行
  ①民事责任的涵义:《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
  ②连带赔偿
  ③事故损害赔偿
  ④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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