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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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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21:34:04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认定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响应国务院关于不得指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落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市监理人员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规范监理服务和职业行为,维护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拟通过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认定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培训认定方式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住建部相关规定,保证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和学习质量。
第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可采取参加机构培训、参加网上继续教育、企业自主培训等方式。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参加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参加其他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对于具备教育系统认定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学时证明予以认可。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学时。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对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上继续教育的培训学时证明予以认可。
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可采取企业自主培训的方式,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对于有能力进行企业自主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学时证明予以认可,详见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每月5日至10日集中受理会员单位提出的继续教育认定申请,并在一个月以内将上个月份的受理申请加以处理,及时将合格申请上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第三章    培训授课人员
第九条  采取企业自主培训方式的培训授课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应在培训前报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1、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予的中国监理大师;
2、主编或参编两本以上国标或北京地标,或两册以上公开发行的与建设监理相关的技术专著;
3、相当于上述两条的国内或行业内著名专家、学者;
4、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职称、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10年以上、在本公司担任主要领导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
第十条  满足第九条的授课人员中本身需要继续教育的,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活动或本协会课题研究等工作的监理大师可按参与工作量3倍确认学时;为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培训授课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或作为企业自主培训的授课人员将授课录像资料交本协会备案合格者可按实际授课学时的2倍确认学时。
第四章    企业内部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满足下列条件,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对于其自主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确认:
1、具备第九条要求的授课人员三名以上,并经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2、培训内容满足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并经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3、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集中授课条件;
4、提供继续教育过程的全程教学录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采取企业自主培训方式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提交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个人申请(格式从协会网站下载);
2、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继续教育课程内容明细表;
3、授课全程录像资料(每单位一份);
4、全套培训教材(一套)。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参加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培训需要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确认学时的,除提供第十二条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培训机构印章的办学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开征求会员单位意见一个月,公示期满后生效。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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