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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 2015一键《法规》总结(完全版)3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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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12:05:51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最新整理的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整理,对于不想看书的朋友,建议你一定要下载这个文件,并且打印出来利用碎片时间多学习和记忆,肯定对你考试有很大的帮助!
以下是部分内容的预览:
12、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
1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14、★《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6、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17、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监理)。
18、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0、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1、城市永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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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20:03:40 |浙江|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的样子

swingkevin 于 2015-07-23 20:04:50 补充以下内容:
激动人心,无法言表,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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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08:55:32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支持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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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21:12:07 |河北|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支持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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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3:38:27 |河南|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想下载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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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1:55:44 |山西| 显示全部楼层
激动人心,无法言表,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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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23:34:35 |宁夏| 显示全部楼层
下来看看,比看书快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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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09:40:48 |北京|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多谢,下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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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21:49:57 |北京|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过得好快啊,我得把这个下来再过一遍。 祝愿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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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21:51:31 |辽宁|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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