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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煤矿透水事故 【案情】某日13时11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井筒(22%下山平峒)离井口880米处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每小时涌水量约800立方米,致使三条平峒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8万元。 经过调查查明,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县一个体煤矿非法开采河床煤柱,并越界穿河同矿业公司的一号煤矿井筒多处相互打通。由于该个体煤矿开采河床煤柱发生透水,水流沿该个体煤矿涌入矿业公司的一号煤矿井筒造成此次透水事故。 【问题】试分析引起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从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看,是由于个体小煤矿非法越界开来造成透水事故。但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县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跟不上。80年代初,在“放开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该县小煤窑迅速发展起来,加之该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几经变化,曾先后由县乡企局、煤炭局、矿管站和矿管局分别管理,办证审批不严,管理水平低,在很短时间内为23个小煤窑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所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界线不清,导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处塌陷,小煤窑之间、小煤窑与大煤窑之间打通,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导致事故发生。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9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依法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审批职责,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小煤矿审批不严,使一些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窑投入生产,不仅自身发生事故,还最终导致大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这个教训是深刻的。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某日,某煤矿近百人分4个组下井作业:一个组到采煤工作面出煤,两个组掘进切眼,另外一个组去采煤面回风巷回收铁棚子。回收组的几个人8时左右到达工作地点开始进行回收作业,完成任务后往外走时,突然听到巨响,感觉出事了。他们根据冲击波方向判断,是采煤工作面发生了瓦斯爆炸,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救护队、医院、矿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抢险救灾领导小组,派救护队进入采煤工作面进行抢救。救护队连续工作20多个小时,先后发现28名遇难人员尸体。抢险救灾领导小组考虑救护队已非常疲劳,且遇难的29人中有28人已找到,因此决定次日上午让救护队员休息半天,下午再继续寻找另一名遇难者。次日中午12时,安排救护队到413工作面寻找另一名遇难者的同时,又安排26人到采煤工作面外采区进风巷清理维修,为寻找另一名遇难人员做准备。当救护队和维修作业人员还未到达作业地点时灾区发生了第二次爆炸,走在前面的21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具体到这起事故,主要聘请哪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调查组成员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答:(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起事故主要应该聘请瓦斯、通风、机电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这起事故是由两次事故组成的。第一次是在生产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第二次是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两次事故的性质不同。是否应该按两次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主要教训是什么? 答:这是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应该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不能按两起特大事故进行调在处理。主要教训是救援人员的安全没有得到保障,所以,应在矿井救灾计划中拟定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措施。 3.调查组应该由哪些部门参加? 答:调查组应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公安、煤炭管理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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