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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安全案例分析-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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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4:41:51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  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案情】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千万元。事故的大致经过是:事故发生的当天,该煤矿某采区回风巷电缆被挤坏,接地掉闸,停风停电,经三次处理仍未解决问题,致使采区无法送风,瓦斯浓度超限。同时,负责处理的电工,是未经专业考核培训的原采掘工转岗,处理电缆接地时装煤机防爆接线盒未盖,操作线裸露,铜线搭接。
发现瓦斯超限,人员撤出时未把控制装煤机开关置于断电位置,风机停转时未把风电闭锁开关和风机开关打到停电位置。在上述情况下,该采区换班时有关人员未向下一班作好情况交接说明,向有关领导汇报后也未及时采取排放瓦斯和处理漏电问题,下一班人上岗后违章送电,形成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燃烧爆炸,扬起煤尘,后又发生煤尘传导爆炸。
【问题】引起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哪些安全生产责任?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之。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该矿山主要负责人只重经济效益,严重不负责任,长期忽视安全生产的必然结果。
首先,该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不能发挥作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问题严重。如,这次事故从发生瓦斯超限到爆炸经过了两个多小时,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排除隐患,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该矿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多、安全设备不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一些重要的科学监测手段和预防措施没有得到解决。比如,该矿安全技措工程只完成了计划的4%,到货的16台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和28台电扇遥控装置因种种原因长期没有安装使用,4台瓦斯遥测仪只安装了1台,且没有投入使用,采掘机电设备管理也较差,完好率只有5%,这些因素都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再次,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不健全,该矿以工代干和新录用的职工较多,上岗时又未经专门的培训,特别是一部分采掘工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就转为电工上岗,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负责。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执行的权力,与单位的其他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了,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发展生产与保障安全之间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该案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冒险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案情】某煤矿为独眼井多头生产,某日,该矿地面11千瓦局扇停风,约2小时后机电人员买来一台5.5千瓦的局扇并安装好,恢复了通风。16名工人下井后,测量瓦斯浓度为 5.5 %,矿工小王上井找矿长,说:"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一等再下井。"矿长说:"你们先凑合着干一班,我马上派人再去买风机。"小王说:"这事人命关天,怎么能凑合呢,我可不敢下去。'矿长说:"你是领导还是我是领导,听我的,先下去干活,要不就扣你这个月的奖金。"小王只好下井工作。5小时后,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包括小王在内的16名矿工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问题】通过这起事故,能够得到的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引发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见利忘义,置从业人员生死于不顾,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
本案中,由于11千瓦的局扇被更换为5.5千瓦的局扇后,通风能力不够,不能有效排放瓦斯,造成井下瓦斯严重超限,但该矿矿长赚钱心切,急于出煤,不顾工人的建议,明知井下瓦斯严重超限,达到爆炸浓度,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同时,当工人向矿长提出“等一等再下井”的建议时,矿长非但不接受建议,还威胁要扣发奖金。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4-8-4 17:46:37 |山西|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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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4:12:48 |江苏|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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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8:54:11 |福建| 显示全部楼层
激动人心,无法言表,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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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21:04:18 |河北|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论坛太垃圾阿联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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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3:20:42 |北京| 显示全部楼层
祝愿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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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9:00:30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支持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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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5:37:11 |河南|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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