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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9 09:35:5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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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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